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第一篇: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9)山行非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XX县区开云镇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申广,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清明,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XX县区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征收办主任,住本单位
委托代理人谭交林,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XX县区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征收办执行室主任,住本单位
被执行人赵新华,男
被执行人李立平,女
申请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俩被执行人夫妇社会抚养费1122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于2007年8月14日以被执行人夫妇在2004年4月2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山计生征决字(2007)42302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赵新华、李立平夫妇社会抚养费11228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第1页共4页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征收决定书》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