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软件及相关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09年定期统计报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2009年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一、总说明
1二、软件及相关服务业调查表(RCD201表)
3三、填报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4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摘录
7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全面了解掌握上海市软件产业的基本情况、总体规模和发展现状,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本制度的统计调查范围暂定为计算机服务(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和其他计算机服务等)和软件业(包括公共软件服务和其他软件服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及已经认定的软件企业
调查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独立核算的重点企事业单位(调查单位名单另发)
(三)调查表式、调查内容、调查时期及报告期调查表式为软件及相关服务业调查表(RCD202表)
调查内容包括软件及相关服务业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和研究与发展(R&D)经费的投入情况
调查时期为2009年
报告期为季度(2009年1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