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第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的认可,具体工作由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承担
第二条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二)申请单位简介;(三)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五)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八)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九)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十)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十一)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以从总局政府网站下载,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有关基本要求(附录2)
第三条申请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四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附录3);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申请单位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