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经发〔2005〕15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含使用人及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含使用人及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交通工具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六类
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以车牌颜色区分,小型汽车为蓝色车牌,大型汽车为黄色车牌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设区市、(区)、县(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价格
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物价部门制定价格的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制定,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