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标题】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文号】海政发〔2006〕65号【发布日期】2006
18【实施日期】2006
18【效力】有效【全文】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18日印发共印65份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物价、国土、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