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制度一条为加强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
规划保证金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交纳
规划保证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第1页共3页的,其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已交纳的规划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九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