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爆器不當促銷之欺罔行為案例00公司以欺罔或顯失公平方法促銷國際渡假村會員證案00公司以電話或問卷調查方式,查出消費者相關資料,並篩選出對旅遊有興趣之消費者後,即以電話告知消費者已獲中獎,將提供免費國外旅遊,但必須參加九十分鐘之說明會,惟實際上被處分人並未舉辦抽獎活動,其告知特定對象中獎之訊息,乃在誘使消費者前往參加說明會以達到銷售商品之目的
另按消費者依約參加說明會後,公司以一對一緊迫釘人方式,施以長時間之強力推銷,時間有長達五小時以上者
甚且在此期間內消費者亦未有進食時間,加上被處分人刻意營造熱烈氣氛,使消費者會前無法預期且在欠缺購買該商品之心理準備下,因精神疲勞及衝動,而輕率簽訂合約書
在如此長時間之強力推銷攻勢下,顯然消費權者決定交易與否之自由已受干擾
依一般交易通念,簽訂書面契約最主要者為雙方權利義務之內容及其對等關係
本案,由眾多消費者於說明會中即已簽訂契約書,而事後閱覽契約後,要求解約之事實判斷,說明會中被處分人並未使消費者有充分詳閱契約內容及瞭解權利義務之機會,甚且00公司係提供英文契約書供消費者簽名,在定型化契約係由一方以外文擬定之情況下,顯然對無法即時瞭解契約條款意義之多數本國消費者,於將來發生爭執時處於相當不利地位
另00公司要求消費者以刷卡方式付款,雖提供分期付款方式清償會費,然實際上除頭期款外,其餘各期款項亦於當場刷卡,而於各帳單分別填入不同日期
因此,形式上雖為分期付款,事實上卻已達到一次付清會費之目的使消費者於無預期情形下,已完成付款,對消費者顯有欠公允
又00公司並未提供消費者各渡假村合法存在之證明文件,且簽署合約之代表,以英文姓名簽署,不知其真正身分及職稱
再者,該公司雖聲稱有權代理銷售渡假村會員證,然合約書上卻以見證人名義簽署,均非消費者所能預見
綜上論結,00公司以中獎之欺罔手段,誘使消費者前往領獎,再以煩擾手段促銷渡假村會員證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