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XX县区城规划区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建设活动,加强规划、质量与安全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区所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法所指的规划区是《县城市总体规划(年)》界定的范围,即东至镇马高速公路,北至东干渠,总面积16
5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
县国土、房管、供水、供电、水务、环保、气象、人防、公安消防、公路、地震、林业及城关镇、水坪镇、中峰镇、龙坝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区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和节约用地原则
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勘查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第六条县规划部门要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区建设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禁止在以下范围进行新建、改扩建活动:1、公路、街道、河道、堤坝控制红线区;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控制区;3、广场、园林、公共绿地及水体保护控制区;4、政府拟征收或收储的区域;第1页共11页5、已纳入改造计划,拟实施集中改造的区域;6、基本农田保护区;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它区域
第八条局部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配套,并符合以下具体规划要求:1、建设工程的整体布局必须与路、桥、街道垂直或平行,禁止出现影响整体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