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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卫发[XXXX]19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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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09〕223号)精神,规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参照执行。浙江省卫生厅文件浙卫发〔2010〕196号二○一○年八月二日(此件公开发布)主题词: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规范通知抄送:卫生部办公厅。2010年8月2日印发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试行)二〇一〇年八月目录前言健康教育服务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基本医疗与惠民服务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便民服务规范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和困难群体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服务规范环境卫生协管服务规范卫生监督协查服务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规范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09〕223号),规范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省卫生厅在参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总结本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阶段,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保证城乡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和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基本的卫生安全保障等三大类12项内容。本《规范》紧紧围绕三大类12项内容,共分为15个类别,即:健康教育、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基本医疗与惠民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便民服务、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和困难群体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环境卫生协管、卫生监督协查、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在各项规范中,分别对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考核指标及服务记录表单等作出了规定。《规范》所列服务内容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服务内容,考核指标标准参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记录表单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规范》主要作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参考依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执行。《规范》所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本《规范》可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制定《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市、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规范》和《考核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省、市、县三级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纳入民生工程,逐步使城乡居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本《规范》中的儿童保健与孕产妇保健对象、内容、流程、要求和考核以国家妇幼卫生统计年报和省卫生厅有关规定为准。鉴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变化进行调整,目前《规范》暂作为试行版本,省卫生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健康教育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二、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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