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1.5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6开立外汇保证金等其他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7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1.8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1.9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2.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2.7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1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2.12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2.13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2.14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说明1.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2.外汇局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指引业务,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控制度。3.外汇局除收取申请书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签章的复印件。4.外汇局受理本指引中相关业务时,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5.针对本指引尚未明确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业务,外汇局应认真研究上报上一级外汇局。相关管理原则明确的,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下同)可按照内控制度规定,召开个案业务集体审议会处理。6.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合理性的材料。7.外汇局应建立非现场核查制度,对银行和申请人按照相关法规和指引办理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8.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时,可在系统中输入申请主体提交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主体代码、业务编号、验证码,查询和打印相应的控制信息表。9.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外汇管理规定未明确的事项,应及时请示所在地外汇局。10.银行为企业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11.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型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开户主体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与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在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银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文件后直接办理。银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银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12.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或收益,申请人可在经常项目账户保留或凭利息、收益清单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13.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时,除遵守经常项目规定外,还应确认申请人已通过上年度外汇年检。银行应审核利润汇出金额是否与董事会决议及税务证明原件中的金额一致,企业本年度处置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的“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14.银行已报送信息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15.银行应完整保留业务办理有关资料。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5.《国家外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