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法治安全的路径《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已经4年了,一部法律通过4年的实施,能够验证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在该法实施4周年之际,本文略谈几点感受
《安全生产法》的定位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制已经成为各国法律制度之必备内容,因涉及广大劳工生命与健康,属于劳工法范畴,相当多的法学教材将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制度作为其中一章进行编著
客观上讲,职业安全卫生法因其专业性强,许多法律规范包含众多的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规范,作为社会科学之一的法学界不可能有深入的阐述或出彩的表现
《安全生产法》究竟属于一部什么样的法律,鲜有理论探讨
应当说,职业安全卫生法制建设在国际社会中已有相当积累,相应的法律规范亦相当完备
在我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前劳动部主管该领域行政工作时,职业安全卫生领域出台的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在所有劳动法律制度中可谓最多、最为复杂
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后,相关机构曾着手起草《安全生产法》草案,但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入审议程序
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应当说,既然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作为“职业”之主体承担者——劳动者,其权益维护的本位比较突出;而《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名称上难以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该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之“从业人员”既包括经营者,也包括劳动者,范围非常宽泛,其中法律关系主体可能包括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劳动者,以及生产单位
因而,该本位转移至“生产是否安全”为本位,当然,生产如果安全,自然能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但是,劳动者生命与健康之“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考量显然重于生产安全本身
如此,《安全生产法》有可能将脱离劳动法律制度,形成一部独立的行政管理性法律
现实确实如此,近年来的劳动法著述中很少谈及《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