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廿七日修訂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訂第一條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重要科技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各要件:一、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通訊工業、資訊工業、消費性電子工業、半導體工業、精密器械與自動化工業、航太工業、高級材料工業、特用化學品與製藥工業、醫療保健工業及污染防治工業,且未經申請重要投資事業之獎勵。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三、投資計畫之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重要科技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技術服務業者,應符合下列各要件:一、投資計畫提供之技術服務屬前項第一款工業所需。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三、投資計畫之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如下:核電廠維修及工程服務業、核能零組件驗證業、核電廠儀控系統之設計及更新業、輻射防護及監測業、核廢料處理業及產品工程服務業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資訊軟體業、積體電路設計業、自動化工程服務業、環境保護工程及技術業、生物技術與製藥業服務業、節省能源之工程及技術服務業為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二款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增資、分次收足。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第三款之機器、設備,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公司之投資計畫應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第三條前條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其範圍如下:一、通訊工業:用戶設備:電話機:影像電話。網際網路電話(含Internetgateway)。頻率900MHz以上有線主機無線副機。無線電對講機:ChannelSpace小於5KHz者。個人行動通訊產品(呼叫器除外)。無線按鍵電話系統。無線數位式用戶交換機或內線五百門號以上之數位式用戶交換機。普通紙傳真機。全球定位系統。整體服務數位網路用戶端設備。局用設備:數位式局用交換機。行動電話系統。智慧型網路設備。傳輸設備:數位式傳輸設備:(速率未達64Kbps之有線數據機及速率未達1Gbps之有線區域網路卡除外)。非同步傳輸模式產品。無線集群系統。微波通訊設備。衛星通訊設備(衛星直播接收設備除外)。重要通訊產品零組件:表面聲波濾波器、共振器、介質晶片型濾波器、積層晶片型濾波器。通訊用射頻功率放大器(RFPowerAmplifier)。積體化模組元件(如積體化DCConverter,Inverter等高度6.75mm以下之變壓元件)。數位頻率合成器。頻率達800MHz以上之鎖相迴路鎖頻器。頻率達800MHz以上之射頻IC及其模組。用於頻率800MHz以上之天線。光電轉換器。光纖維。光傳輸發射接收模組。光被動元件:光纖耦合器。光纖衰減器。光纖濾波器。光纖隔絕器。光纖極化器。光纖分波器。光纖連接器。光路切換器。光纖準直器。光纖循環器。光纖波長多工器。光纖光柵。光纖放大器。光纖跳接及引線。關鍵零組件:光纖頭套及組件(外徑精度0.5um)。光纖連接器套管及組件(表面粗糙度最大值0.5um)。光學玻璃光纖光導線:單光纖維直徑50um以下,開放角度82度以上。熔合光纖面板:解析度一平方厘米1000pixels以上。光纖影像束:在1mmDiameter內解析度4000pixels支單光纖維以上。傳輸頻率300MHz以上之區域網路電纜(含伸線、蕊線押出、絞線、被覆、測試)。二、資訊工業:電腦系統製造:六十四位元以上之個人電腦。CPU在40MIPS以上之工作站。後置伺服器:需具有檔案服務、列印服務、資料庫服務、通信服務之任一功能者。視訊會議設備。個人數位助理器(PersonalDigitalAssistant,PDA):以具有通訊功能者為限。週邊設備製造:終端裝置:IC卡讀寫機。具有SingleChipCPU且符合ISO7816規定之IC智慧卡。輸入裝置:光學文字辨識裝置:如辨識中文者,應可辨識教育部公布之五四O一常用中文字,辨識速度在每秒五字以上且辨識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指紋辨識器或語音辨識器(可辨識四OO個以上之字彙且辨識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彩色影像掃描器:光學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