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4页各类劳动法问题大集绵及典型案例一、试用期内怀孕的妇女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11月,沙莹莹参加了某保险公司总公司的社会招聘考试并被录用,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
2007年1月初,沙莹莹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听说只要怀孕,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就在没有卫生部门诊断证明的情况下,违反单位的请假制度休了20多天的病假,上班后也没有认真工作,经常迟到早退
沙莹莹的行为引起了单位同事和领导的不满,而此时单位人事部门也通过查阅沙莹莹的人事档案,发现她在应聘时隐瞒了曾在原单位受过行政处分的事实,这与该公司招聘时提出的“未受过行政处分”的录用条件不符
于是,人事部门1月底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沙莹莹不服,以自己已怀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保险公司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决定
第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在原单位工作的;(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2页共54页第1页共5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4页(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这是现行劳动法,在第二十二条中并没有提到不得依据第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此案已经终结仲裁结果劳动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