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初探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一、网络名誉权的界定及其特征“网络名誉权”一词的出处似乎已经难以考证,但是该称谓的出现却并非偶然
与“网络侵权行为”、“网络隐私权”一样,“网络名誉权”的称谓也是顺应了网络时代发展而产生的概念
但这些称谓能否作为法学概念在学界还存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这种称谓是不科学的,因为互联网是物而不是人,物不能实施加害行为,不能对他人造成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的损害,自然不能成为侵权的主体
如果按照这样的方式推断也势必会得出“网络名誉权”这种称谓是不科学的结论
“网络名誉权”和“网络侵权行为”等一样,都是网络时代所催生的新词汇
既然公众对于这些新现象已经有了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那么将其作为法学概念使用也无可厚非
其实,此类称谓方法在法学领域也早有先例可循
“计算机犯罪”就是典型例子,没有人会认为这是一种由计算机实施的犯罪,故而当然不会有人觉得“网络侵权行为”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网络名誉权”是网络所享有的名誉权
从“法律概念应目的而生”理论出发,“网络名誉权”概念的产生也是“有所为”而来,即因应网络环境而产生的名誉权保护问题
现实社会中,人们互相交流思想、各自进行着评价,名誉权也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并且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网络社会的特殊性仅在于它是以一种全新的技术手段连接各个主体的思想,使各主体在网络社会中评价他人并且被他人所评价
由此,法律也应当提供一个有效机制以保障人们在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即“网络名誉权”的享有和实现
网络名誉权是指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名誉的权利
其实质上仍等同于传统名誉权,只是由于人们保有和维护名誉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名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在网络环境下又呈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名誉权作为基本的人格权之一,任何人都是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