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7页北关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依据(一)单位名称:北关区物价局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4、《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5、《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6、《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七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有管辖权的两级以上(含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收到举报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关
”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