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共七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一页共七页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規定92年6月10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2年07月2日經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20098415號函備查96年1月2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6年6月12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6年12月25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7年01月23日經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70005337號函備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定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樹立優良學風,特訂定本規定
第三條學生之獎懲,除有特別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處理
第四條學生獎勵,分嘉獎、記小功、記大功、表彰(頒榮譽獎狀、獎旗、獎章)四種
嘉獎三次相當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三次相當記大功一次
第五條學生之懲罰,分為導正教育、申誡、記小過、記大過、定期察看、定期停學、退學及開除學籍等八種
導正教育分為告誡、服務、停權、賠償、認養
並得個別或與其他懲處同時執行
學生受定期察看或定期停學之處分,其期限之長短由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決定之
申誡三次相當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三次相當記大過一次
第六條學生停(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異或違法犯紀行為者,本校得審視情節,給予必要之獎懲,並列入復學當學期操行成績核算
第七條獎懲之裁定,應參酌與該行為相同之裁定先例
獎懲若涉及個人隱私或有必要時,獎懲決定之過程及結果應予保密
第二页共七页第一页共七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二页共七页第二章獎勵第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一、熱心公益,樂善好施,勇於助人,有具體事實者
二、拾物(金)不昧者(貴重財物可予以記小功)
三、擔任班級或其他學生自治性社團各級負責人,熱心負責,表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