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共七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一页共七页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獎懲規定92年6月10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2年07月2日經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20098415號函備查96年1月2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6年6月12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6年12月25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97年01月23日經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70005337號函備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定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第二條為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樹立優良學風,特訂定本規定。第三條學生之獎懲,除有特別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處理。第四條學生獎勵,分嘉獎、記小功、記大功、表彰(頒榮譽獎狀、獎旗、獎章)四種。嘉獎三次相當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三次相當記大功一次。第五條學生之懲罰,分為導正教育、申誡、記小過、記大過、定期察看、定期停學、退學及開除學籍等八種。導正教育分為告誡、服務、停權、賠償、認養。並得個別或與其他懲處同時執行。學生受定期察看或定期停學之處分,其期限之長短由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決定之。申誡三次相當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三次相當記大過一次。第六條學生停(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異或違法犯紀行為者,本校得審視情節,給予必要之獎懲,並列入復學當學期操行成績核算。第七條獎懲之裁定,應參酌與該行為相同之裁定先例。獎懲若涉及個人隱私或有必要時,獎懲決定之過程及結果應予保密。第二页共七页第一页共七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二页共七页第二章獎勵第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一、熱心公益,樂善好施,勇於助人,有具體事實者。二、拾物(金)不昧者(貴重財物可予以記小功)。三、擔任班級或其他學生自治性社團各級負責人,熱心負責,表現優良者。四、協助社團工作推展,成績優良者。五、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第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小功:一、全學期服行公勤或社團活動成績特優者。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服務工作表現優異,足為同學楷模者。三、代表學校參加地區性比賽獲得前三名者。四、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獎者。五、增進團體福利有具體事實者。六、協助處理特殊事故得當者。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第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或表彰:一、在校內外有裨益國家社會或增進校譽,有具體表現者。二、見義勇為、冒險犯難、拾己為人,堪為青年楷模者。三、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得冠軍者。四、愛護學校有事實表現,足以增進學校發展者。五、代表學校參加各項活動足以增進本校榮譽者。六、參加國際性比賽表現優異者。七、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第三章懲罰第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施以導正教育:一、學生行為不當,情節較輕者,由師長或相關單位人員予以口頭、書面告誡或勞動服務。二、違反校內有關使用或借用規定者,由各相關單位依情節輕重予以停權。三、毀損公物者,除依規定復原或賠償外,並得要求認養。第三页共七页第二页共七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三页共七页第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申誡:一、言行欠檢或有欺罔行為情節較輕者。二、服務公勤不力或遇事規避推諉敷衍者。三、對師長有不禮貌行為,而情節較輕者。四、不按規定辦理應辦事項者。五、不守公共秩序,經勸告仍不改正者。六、未經核准,任意張貼,或任意破壞學校公告及合法張貼物者。七、擔任班級或其他學生自治性社團各級負責人未盡職責者。八、遺失、破壞公物或擅自移動公物者。九、無故缺席規定參與之集會、活動者。十、參加集會或活動不守紀律,經勸告仍不改正者。十一、於非吸菸區吸菸,情節經微者。十二、校內汽機車明顯違規肇事或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者。十三、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第四页共七页第三页共七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四页共七页第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小過:一、具前條所列各款之再犯或情節較重者。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