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简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一、验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1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2(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对验收范围、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法律文书的出具做出具体规定。(三)、标准、规范(四)、规章二、验收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三个部分。资料审查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3(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4三、综合评定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单项是指由若干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以下项目:(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三)防火防烟分隔、防爆;(四)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六)水灭火系统;5(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八)防排烟系统;(九)建筑灭火器;(十)其他灭火设施。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二)建筑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四、局部验收对于大型建筑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局部消防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6(二)有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疏散宽度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三)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四)局部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功能均能独立完成;(五)取得局部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整改及复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应当整改并申报复验,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验,核查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测试,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附件2)。五、工作流程窗口受理现场查验复验文书出具78附件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验收日期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