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CWO/GA/32/12原文:英文日期:2005年7月2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第17次例会)2005年9月26日至10月5日,日内瓦关于通过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的外交会议的事项秘书处编拟的文件I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在第三十一届会议(2004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上批准于2006年3月13日至31日在日内瓦召集一次通过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TLT)的外交会议(下称“外交会议”),并决定再举行两次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会议和一次筹备会议,以完成该外交会议的筹备工作(文件WO/GA/31/15,第73段)
SCT分别在2004年10月和2005年4月举行了第十三届和第十四届会议,通过协商一致核准了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草案和《实施细则》草案的案文,它们将作为外交会议讨论的“基础提案”
通过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的外交会议筹备会议紧随SCT第十四届会议于2005年4月25日和26日在日内瓦举行
新加坡代表团在该次会议上宣布,新加坡寻求担任外交会议的东道国
各代表团就新加坡代表团的提案交换意见后,筹备会议主席总结指出,筹备会议已协商一致:(i)感谢新加坡政府关于担任外交会议东道国的慷慨建议,(ii)请求总干事在即将于2005年9月举行的大会下次会议的议程草案中加入一项关于外交会议地点的议程项目(文件TLT/R/PM/3,第30段)
为便于参考,现将通过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的外交会议筹备会议报告的有关部分转载于本文件附件二
新加坡提案的影响5
新加坡政府关于新加坡担任外交会议东道国的建议载于本文件附件一
根据该建议,新加坡政府将承担会议后勤等全部当地费用(包括会议厅、办公设施和行政支助),并且将按照适用的联合国费率承担所有会议口译人员、WIPO秘书处为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