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第78号《桐乡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此件公开发布)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桐乡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切实保障城乡困难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5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浙民低〔2009〕177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籍在本市且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下列人员属医疗救助对象:(一)一类对象:持有效《桐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城镇三无对象和麻风病康复村休养员;(二)二类对象:持有效《桐乡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和《桐乡市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家庭中的常住人员;第3页共7页第2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7页(三)三类对象:当年度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各类报销、补助后自负费用大于其家庭上年度经济总收入,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困难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可获得以下医疗救助:(一)门诊救助: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