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履行禁毒考评细则情况小结20XX年工作计划(20XX年11月5日)20XX年来,市民政局按照《20XX年度XX省禁毒工作考评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民政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发挥救助保障职能助力全市禁毒工作,较好地实现了有关禁毒工作目标。一、严格把握政策,界定救助对象。针对戒毒和康复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全市民政系统统一救助政策,规定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线的城镇对象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线的农村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将生活无着的“三无”老年对象纳入五保救助范围,将戒毒、康复患者中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纳入大病救助范围。从今年的社会救助工作年报数据看,全市共救助戒毒和康复的城市低保对象377名,月人均补差120元,共发放城市低保金54.3万元;救助戒毒和康复的农村低保对象158名,年人均补差500元,共发放农村低保金7.5万元;给予大病救助对象24人,年人均补助医疗费用2000元,发放大病救助资金4.8万元;批准五保救助2人,年人均补助6000元,发放五保金1.2万元。此外,我们还结合孤儿救助工作,对1吸毒人员家庭的孤儿进行生活补助,全市纳入孤儿救助的吸毒人员子11名,年人均补助600元,发放资金0.7万元。今年全市救助戒毒和康复人员及其子女572人,发放资金68.5万元。为解决物价上涨造成受政府生活救助的戒毒和康复人员生活压力增大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的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20号)要求,出台了《XX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张民"20XX"9号)。针对城乡低保户以外的低保边缘户(不够低保条件,但仍然经济困难的非低保户低收入戒毒和康复人员家庭),建立了临时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村(居)、乡镇(办事处),区县民政局三级审核、审批,及时为300多名戒毒和康复人员给予临时医疗救助,从而最大限度第1页共4页地满足了困难对象的医疗需求。二、严格界定对象,实行“阳光”救助。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民政、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为成员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领导小组,及时出台了《XX市20XX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张政办函[20XX]68号),并在5月初组织召开了全市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动员大会,对包括戒毒与康复人员在内的各类低保对象进行重新调查核实,确保不出现错保(救)、漏保(救)、未保(救)现象。特别是力求规范操作,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深入基层,对所有在册戒毒和康复人员重新入户调查、2开展民主评议,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成立了以政府督查室牵头的“阳光行动”工作督查组,深入乡镇村(居)认真核查“阳光行动”满意度和准确度,先后开展工作督查16次,有力推进了低保工作开展。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统一协调下,积极加强协同配合,在清理核查期间没有停发、滞发戒毒、康复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金,全市新增加戒毒、康复低保对象23人,清退27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顺畅,没出现一起被清退对象群体上访情况。三、调整低保标准,足额发放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共同研究,在按规定程序组织座谈听证后,下发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张政函"20XX"63号)。从20XX年7月1日起,XX县区、XX县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50元;XX县区、XX县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进行调整。XX县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850元;XX县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40元提高到180元,农村低3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83元提高到820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戒毒和康复人员第2页共4页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在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5%,重度残疾(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