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察暗访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县党委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明察暗访工作,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切实推动全县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工作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原则;(三)重要节点时间明察暗访与日常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四)明察暗访与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相结合的原则;(五)明察暗访与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明察暗访的范围和对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省州驻武各单位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执法、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重点是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明察暗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明察暗访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明察暗访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监察局可抽调组织人事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督查专员、媒体及有关社会人士组成
明察暗访实行组长负责制,明察暗访工作的具体时间、方式方法由各明察暗访组研究确定
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涉及到科级及其以上干部的,明察暗访组长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报告,一般性问题由明察暗访组直接向乡(镇)纪委、县级部门纪委(纪检组)和相关单位交办,并由明察暗访组督促指导相关乡(镇)XX县区属单位抓好落实
明察暗访组根据阶段性工作向县纪委监察局进行综合报告
第五条明察暗访的主要内容
以纪律、作风建设为重点,第1页共4页围绕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党委实施办法、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阶段性突出问题进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