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摘要:发达国家的金融法治实践表明,保护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应遵循这一新型金融监管理念,在正确选择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合理界定金融消费者、建立专门保护机构和便捷投诉机制、对金融机构课以信息披露义务等,以回应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挑战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金融立法在美国次贷危机(SubprimeLendingCrisis)引发的金融海啸中,大如雷曼兄弟投资银行这样的百年老店、小如“迷你雷曼债券”(LehmanMini—bonds)案中的普罗大众
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全球金融市场无最大赢家,只有最小输家
“在一个既主张进行保护又主张消费的社会文明里,对消费者的保护应当是立法者关注的所有问题的焦点
”在中国,保护金融消费者,以最大限度地抵御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并促进金融发展,已势在必行
一、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治实践自20世纪60年代始,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消费等消费形式的普及、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法律观念的发展,保护存款人、中小投资者、投保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日益成为各国金融立法关注的重点
美国70年代就颁布了很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如1969年的《诚实贷款法》(TruthinLendingAct)、1974年的《公平贷款法》(FairHousingAct)、1976年修正的《信贷机会均等法》(EqualCreditOpportunityAct)、1977年的《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等等
对信用交易中消费者加以保护,是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
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深入到金融监管的体制设计和改造之中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Tay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Twin—peaks)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目标,一是审慎监管,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