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煤矿(矿山)安全法规的主要特点国外主要煤矿(矿山)法规南非《矿山健康与安全法》:1996年5月30日通过,1997年1月15日生效
该法共8章:立法目的、矿山健康与安全、健康与安全代表和委员会、三方机构、矿山健康和安全监察局、部长的权力、法律诉讼和违法行为、总则
前苏联《煤矿和油页岩矿安全规程》:于1986年9月由前苏联煤炭工业部和矿山监察委员会批准发布
主要包括采掘工作、井下巷道通风和煤尘瓦斯管理制度、矿井运输和提升、电气设备、防火与灭火
美国《联邦法典》(矿产资源卷节选):1998年颁布,其中第75部分是地下煤矿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第77部分是露天煤矿及地下煤矿露天部分强制性安全标准
美国《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本法由美国国会众参两院审议通过,又称为“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内容以“井工煤矿法定安全暂行标准使用范围”为主
波兰《地质与采矿法》:这是一部比较全面和完整的法律,对矿山安全生产做出了基本规定,规定任何公司在井下从事活动必须获得许可证
德国《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分四个部分:关于井下作业和井上作业的规定;地下开采的附加规定;地面作业的附加规定;结论
1970年颁布,1984年修正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煤矿管理法》:该法是新南威尔士州颁布的法律
印度《矿山法》:又叫《1952年矿山法》,主要包括:关于安全和保健的规定、工作时间和限制、带薪休假、法规条例及细则、处罚与处罚的程序
日本《矿山保安法》:1973年7月修正
本法中的“保安”指防止对矿山人员造成危害、保护矿物资源、保全矿山设施和防止矿害
安全法规的主要特点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美国、俄罗斯、南非、韩国等国家对煤矿(矿山)的立法非常重视,煤矿(矿山)的安全立法都由国会审议通过,并由总统颁布
美国各种立法机构和政府各部门都有权参与立法活动,但各种法律必须经过议会批准,并由总统颁布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