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处罚与证据固定在支队信息网上读了魏晓英同志20xx年7月26日发表的《浅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简易程序处罚中的证据不足问题》一文,其中作者谈到当事人的签字在简易处罚决定中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如若当事人拒绝签字,那么从证据学的角度讲,行政机关自身制作的书面材料,是不能作为证明自身行为合法的证据的
读后,作为路面执法交警,对作者提出的问题感触颇深
在实际执法中,有许多交通违法当事人在接受罚款处罚时就是不签字,并以此为砝码与执法民警在罚款数额上讨价还价,因为他们认为:一旦签字,简易处罚决定书就可能成为书面证据,而不签字,民警也无其他法定证据
众所周知,大多数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属于简易处罚范畴的,如果法律规定出现空缺,最无所适从的是基层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民警
那么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简易处罚有什么具体要求呢
简易处罚是否需要固定证据呢
作为执法民警如何固定证据呢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结合我大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规章有关规定(一)法律、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1、《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