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向社会公开重大火灾隐患的现实意义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火灾情况统计,有这样一个典型的火灾案例
20xx年1月22日5时许,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住院部楼梯间仓库发生火灾,当时,270余名婴儿、产妇、危重病人及其家属被烈火围困
武汉市消防支队8个消防中队,27辆消防车40分钟后才将大火扑灭
这次火灾造成7人死亡,11人受伤
这个医院的火灾隐患事先并不是没有被发现
自20xx年以来,武汉市公安消防部门先后五次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这个医院一直未予整改
下发整改通知书和进行行政处罚是目前针对火灾隐患单位最主要的手段
按规定,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先是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根据具体情况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将进行行政处罚;其后,根据情况还可采取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整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多种行政措施
但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这些措施有时效果并不明显
很多隐患单位抱着侥幸心理,不愿花钱整改
此时消防部门可将隐患单位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请求协调对隐患单位采取强制性停产停业
但因缺乏协调联动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如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最终难免会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火灾隐患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们理所当然享有火灾隐患的知情权
但目前在国内,大部分城市的火灾隐患的信息还只是停留在消防执法单位和火灾隐患单位之间,没有向社会公开
社会需要“火灾隐患知情权”吗
20xx年10月中旬到12月上旬,公安部消防局和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联合在甘肃开展的居民消防安全素质调查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通过抽样,抽取了1000户城乡居民,对居民的消防素质进行了调查
当问及“你希望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用什么方式向公众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时,82
7%的居民赞成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告,79
3%居民认为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