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模式及其启示刘晓艳张南在欧美各国,基本上都没有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有关监管的措施和要求都分散在规范资本市场运作的各类法律条文中
各国对委托理财业务监管的重点是防范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代理人问题及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以维护受托人的利益,保证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进行
受托资产管理在国外是一种非常普遍的间接投资方式和金融服务方式
资产管理人是连结投资者和金融市场之间的纽带,绝大多数金融投资活动都可通过资产管理的方式实现
1999年,全球资产管理业务的总量已达到33万亿欧元,比1995年增长了95%
并且,随着各国股票市场、保险公司以及养老金计划等的迅速发展,银行在金融和经济体制中的地位相对下降,资产管理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仍将进一步凸显
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研究国外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模式与监管框架,试图对建立我国基金公司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监管框架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国外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运作模式在主要欧美国家,单个账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模式与投资基金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对有关业务主体也没有十分清晰的界定,从事单个帐户资产管理的公司可能同时管理投资基金或经营其它金融业务,或是混业经营的大金融集团的子公司
图1显示了欧美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框架和主要功能块
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地区,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相关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为推进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监管当局大都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来规范这项业务的开展,并对业务主体进行严格的界定和资格审核管理
例如,在台湾,受托资产管理业务被称作“全权委托投资”,台湾“财政部”下属的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依据《证券交易法》专门制定颁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对从事这项业务有关主体的资格要求、以及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全权委托契约的内容、有关当事方的权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