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立法现状一、中国安全生产立法现状安全生产是中国对劳动安全的称谓,它相应于国外的职业安全与卫生
我国政府的劳动安全立法,是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立的有关“保护劳动”的规定,力求达到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的目标,并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和职业安全卫生的科学技术进步,从中国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实际出发,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在立法过程中,既总结本国经验,又借鉴国外先进成果,做到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国际劳工组织是1946年成为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专门组织的,从1919年到1995年,该组织共通过了近6000项有关劳动的国际建议及公约,其中有许多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一般分为两级即为国家和企业
国家一级的措施:①对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规定,应有切实可行的监察制度予以保证;②以雇主和工人提供指导,帮助他们遵守其法定的义务;③各有关主管机关应保证逐步贯彻一系列安全卫生的职能;④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使设计、制造、引进、提供或转让业务上使用的机器、设备或物质的人安全健康不会出现危险,并提供资料,对防止人员伤害进行指导;⑤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出确定由于接触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而造成危害的技术标准、业务守则和接触限度;⑥应鼓励将安全卫生问题列入各级教育和训练计划
对企业一级的措施:①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雇主必须做到工作环境和安全卫生;②工人及其他代表与雇主应互相协助;③雇主应进行系统的审查和监督;④保证不同类别工作必要的训练;⑤保证劳动组织不得有损于工人的安全健康;⑥雇主应定期检查和保养设备,尽可能使工作环境免受污染和危害;⑦雇主应统计和报告经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方面的资料
1953年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及以后历次修改的《宪法》中都明确制定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