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公司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公司党政领导干部
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工会主席,各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事业部以外的各单位一把手
第三条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外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公司党委、纪委负责受理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年终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上级党委、纪委
第1页共2页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委工作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