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电力2〕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组成其用词用语除
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发包方〔简称甲方〕;
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
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
约定的、具有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理
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承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
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
电力工程建立监理资质理
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或人员对工程进展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甲方委托的具备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理
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8.工程造价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各级建立行政主部门或如上部门受权的建立工程造价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视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理、〔直辖、自治区〕电力或其根据
电力根本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暂行规定
设置的电力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
约定详细内容的电力建立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价和相应的取费为指导价格通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立工程工程工定额等规定在
中约定的合同工
15.开工日:
约定的工程开工日
16.开工日:
约定的工程开工日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