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体制的探讨我们所说的“安全生产”,目前可包含职业安全、交通安全(包括道路、铁路、航运、航空等)、煤矿和矿山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防爆电气等,还有核设施)、消防安全、爆炸危险性物品安全等
按其工作对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人为对象,即职业安全,是以职业者为对象,以提供从事社会工作的各种职业者的个人保护和防止周围环境(如尘、毒)对职业者的损害为出发点,目的是保护职业者的人身安全;其他都是以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设施、设备、环境为对象,以防止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巨大损失和社会重大影响为出发点,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世界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都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设立专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并设立各种机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做出许多重要指示,国务院也给予部署,各地也积极行动起来,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一个很大的推动
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有了一些变动,进一步加强了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能
但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察机制,有效地遏制事故的发生,还必须对“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在认识上、具体做法上有所突破和创新
要分析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监察体制的状况,并参照世界有关国家的现行做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1998年以来的政府机构改革,一些专门安全监察机构发生了某些变化
变化较大的有职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并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
这些矛盾的产生,有的是机构设置、职能交叉问题,但重要的还是认识问题
一、安全监察工作应以专门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一些人认为要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