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律师协会建设调研报告宁夏律师协会章程(2011年6月12日第八次宁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15年6月14日经第九次宁夏律师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宁夏律师协会管理,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促进我区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宁夏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实施行业管理。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第四条本会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本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宁夏律师协会;英文名称:1ningxialawyersassociation,缩写:nxla。本会会址设在XX市。第六条本会会徽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象征着由广大宁夏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沿着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道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不断壮大。蓝色为会徽主要色调。本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宁夏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本会专用会徽。第七条本会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员,按照《中华全国律第1页共13页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八条有条件的市可以设立市级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的设立应当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报本会备案,并依法进行登记。市级律师协会隶属于本会管理。市级律师协会的职责是:(一)向本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二)讨论决定本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议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本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五)选举、罢免本市律师协会理事;(六)审议其他事项。第九条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市律师协(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市律师协(分)会对本市律师行业进行行业管理,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市律师协(分)会会长、副会长、2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本会备案。第十条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第二章职责第十一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保障体系;(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工作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等;(三)指导检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五)建立会员登记制度,负责对会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建立财务督查制度,对市律师协(分)会会费收支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培训和实习活动,对第2页共13页实习人员进行考核;(九)组织律师进行执业宣誓;(十)制定律师教育培训规划和大纲,开展律师执业3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和扶持;(十一)负责对会员投诉的处理,调处个人会员之间、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及团体会员之间的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二)受理会员的申诉;(十三)制定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开展对会员的奖励与惩戒工作;(十四)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建立律师协会网站;(十五)促进律师同业互助,建立困难律师互助基金等各类专项基金;(十六)建立健全市律师协(分)会相互之间的帮扶制度,推动地区间平衡发展;(十七)参与立法活动,协调各级党委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建议,鼓励、支持会员参政议政;(十八)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及社会公益活动;(十九)建立律师执业保障体系,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