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物价局江门市卫生局江价〔2010〕92号关于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各市(区)物价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粤价〔2010〕79号)下发了159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江门市159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列159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江门市执行的最高限价,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市物价局、卫生局江价[2008]246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别的最高限价,并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二、营利性机构按照159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提供医疗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三、《159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径向市物价局、卫生局反映
四、自2010年6月1日起,全市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按《关于调整江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江价[2008]246号)、《关于修改〈江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江价[2009]203号)、《转发省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内容的通知》(江价[2009]25号)和本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
五、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粤价[2006]131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江门市物价局江门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序号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元)1120500004S超声清创术指超声清创机清创,含清创后创面包扎10c㎡不足10c㎡按10c㎡计价,每增加1平方厘米加收7元702230300006S组织乏氧显像含CT断层扫描、ECT局部断层采集、衰减校正和图像融合次94032306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