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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论文》之国务院493号令是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处罚的法定依据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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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493号令是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处罚的法定依据阅读2009年1月13日《中国安全生产报》第三版《应仍按国务院493号令处罚?》一文,仔细了解事故的前因后果,笔者认为应按国务院493号令处罚。一、重伤事故仍是生产安全事故。其一,这符合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国务院493号令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营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应本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条在事故的等级划分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的人身伤亡,既包括造成人员死亡,又包括重伤。其二,这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内容。上述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与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是一脉相承的。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中,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其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在“事故调查程序”中指出:“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综上,不论是国家标准,还是作为国家行政法规的国务院493号令,都很明确地界定了重伤事故是伤亡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浙江德清“夺命手臂”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的客观事实,认定该起事故不是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无可厚非,但不能因此断定该起事故不属于国务院493号令所属事故。这种认定既不科学又不严肃,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起事故虽然不属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但它是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它属于生产安全重伤事故,这不仅符合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鉴定结论,更符合客观事实。二、事故必须按国务院493号令调查和处理。其一,这是国务院493号令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应范围规定的。国务院493号令第二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适应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浙江德清“夺命手臂”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重伤,是生产安全事故,那么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适应国务院493号令。其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但其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493号令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同时废止。因此,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唯一综合性法律法规依据就是国务院493号令。浙江德清“夺命手臂”事故既然是生产安全事故,那么这一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依照国务院493号令进行。其三,这是国家安监总局15令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安监总局15令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浙江德清“夺命手臂”事故调查组认定的事故原因,不难看出,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汇丰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所以对该起事故的处理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即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处理,给予处罚。三、处罚必须按国务院493号令进行。其一,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积极履行职责。国务院493号令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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