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493号令是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处罚的法定依据阅读2009年1月13日《中国安全生产报》第三版《应仍按国务院493号令处罚
》一文,仔细了解事故的前因后果,笔者认为应按国务院493号令处罚
一、重伤事故仍是生产安全事故
其一,这符合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
国务院493号令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营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应本条例
国务院493号令第三条在事故的等级划分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的人身伤亡,既包括造成人员死亡,又包括重伤
其二,这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内容
上述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与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是一脉相承的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中,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其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在“事故调查程序”中指出:“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
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综上,不论是国家标准,还是作为国家行政法规的国务院493号令,都很明确地界定了重伤事故是伤亡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
浙江德清“夺命手臂”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的客观事实,认定该起事故不是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无可厚非,但不能因此断定该起事故不属于国务院493号令所属事故
这种认定既不科学又不严肃,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