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实施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情况报告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XX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2月27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7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保护第三章治理与开发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治理谁受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预防、治理水土流失,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其专项资金应当逐步增加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地方,其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助费必须安排百分之二十以上第1页共8页用于水土保持
农业发展基金、以工代赈资金等也应当结合水土流失的防治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防治水土流失应当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资、筹劳
第八条省XX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具体范围由省XX县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