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清工商﹝2010﹞44号关于印发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清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工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含协会)、直属各单位: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根据省工商局、市委和市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清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工商机关要把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摆在工作重要议程,加强领导,确保落实。市局成立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领导小组,由苏旭光局长任组长,其他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统筹规划全系统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登记注册科,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黄卫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局机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市局机关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业务线条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并负责指导基层抓好落实。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二、加强监督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市局将把贯彻落实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项措施列为年度督察督办的重点,把落实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对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执行不力的要问责。三、加强宣传教育,做好信息反馈把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教育、宣传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组织好干部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考试,扎实组织好竞赛活动,促进广大干部知识结构提升;让企业和消费者了解工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和措施。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做法、经验、成果,通过政务信息报送渠道报市局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清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045﹞号)、省工商局《关于服务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工商﹝20105﹞号),以及清远市委五届十次全会和市政府成员(扩大)会议精神,清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清发﹝201012﹞号)、《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若干意见》(清发﹝201014﹞号)要求,结合工商部门和清远实际,就服务清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增加市场主体和投资规模1.进一步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产业和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加强对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行业企业的登记辅导工作。对企业申请的经营项目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列明的新兴产业及新型业态,可根据企业申请,参照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省政府有关文件及有关行业规范中的表述,核定体现其行业或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用语。2.进一步放宽出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社会事业等国家允许投资的领域,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支持成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机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股权、净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评估出资的,不受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对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企业,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允许延长出资期限2年。3.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冠市名条件。凡清城区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不再区分企业性质、经营项目和是否新设,可以申请冠市名;各县(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持有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以及列为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冠市名。积极帮助市属企业申请冠省名或冠无行政区域名称。4.进一步帮助企业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