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聘请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合同【2011】年豫弘律顾字第092701号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信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我所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服务范围是:1、解答法律咨询,就甲方单位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必要或者重大事项可以提供法律意见书
2、应甲方要求参与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或法律行为文件
3、对甲方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从法律角度做出预测,为甲方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4、应甲方邀请参与标的较大的或复杂的合同谈判,及其他重大活动的谈判
审查顾问单位一切对内对外的合同,消除合同缺陷,设计有利于顾问单位的合同条款
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6、帮助甲方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就新颁布的法律进行普法教育,就顾问单位常见的法律问题及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普法讲座
三、乙方工作时间根据甲方有关法律事务的需求,双方协商确定,甲方紧急事务可随时预约商定
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需要,及时解决甲方提出的问题
第1页共2页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顾问办公室场所
2、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制作法律顾问标示牌及悬挂位置
3、甲方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室协同和沟通人员
四、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乙方提供法律顾问顾问费免收
五、甲方参加项目谈判、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需要委托律师或代理人时,必须交由乙方律师接受委托或代理,代理费用按照国家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因办理上述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电话费等由甲方每次据实结清或者定额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