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特别是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这是我国农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
本章主要阐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家庭承包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概述一、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和农村土地承包制的产生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演变,我们认为,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一)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私人土地利用时期(1949~1952年)建国初,全国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真正确立了农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同时,《共同纲领》明确:“切实保护农民的所有权,允许农民自由经营,自由处理自己的产品”
即确立了农有农用制度
虽然中共中央于1951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但农业生产互助组没有改变原先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互助组内实行以工换工、等价交换,而土地等仍主要是农民分散经营,仍属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民经营土地阶段
显然,这一时期没有产生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土壤
(二)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初级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1953~1956年)在初级合作社里,虽然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属农民所有,但土地的经营已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每个农民根据入股的土地、工具和牲畜的多少参加分红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第1页共60页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