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一、目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做好本院职业卫生监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特制订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院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指院内放射场所电离辐射危害因素
四、工作职责1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审核、修订,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医院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每三年进行院内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保存监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存入职业病卫生档案
院办公室将监测结果在公告栏公布
院办公室应制定年度监测、评价计划和监测经费预算,财务科要保障监测经费的实施
五、控制程序: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程序:(1)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岳池县卫生计生局提交预评价报告,经审核同意,工程方能开工
(2)在初设阶段、本企业项目办、安全科、工会等职能部门参与职业卫生审查,听取和汇总上级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3)在施工阶段,本企业项目办、安全第1页共9页科、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的施工进展进行现场监督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包括现场监测)合格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6)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按照国家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