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研究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概述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背景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进展2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现状及问题2.1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内容和现状2.1.1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内容2.1.2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现状2.2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2.2.1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滞后2.2.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不全面2.2.3管理和监督不规范2.2.4异地就医机制不合理2.2.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不明确2.2.6法律责任的缺失4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4.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体系构成4.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具体内容的构想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概述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统帐结合,分级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2015年1月29日,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第1页共32页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背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为我国农民(农业户口)建立的治病就医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最初的治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提供了范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但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随农村内的“工分制”瓦解,赤脚医生无法通过从事医疗活动来换取工分进而获得粮食等其他生活资料,赤脚医生便完全丧失了外出行医的动力。另外,由于合作社的瓦解无法再为村内卫生所的正常运行提供资金来源,导致村内的公共卫生机构无法继续支撑而瓦解。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进展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投入。截至2004年12月,全国共有310个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1945万户,6899万农民参合,参合率达到了72.6%。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10年的覆盖第2页共32页面达到农村的80%以上。2011年2月1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这份文件明确,2011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由上一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农民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