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规章制度(市)第一条为了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提高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能力,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是指依法通过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式,从国外取得先进技术并通过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技术要素,成功地运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商业化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吸收与创新活动
第四条吸收与创新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
技术进出口合同对技术保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吸收与创新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吸收与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宏观调控,限制低水平的重复引进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的吸收与创新规划;编制、公布本市吸收与创新重点项目指导目录和年度计划;指导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并组织鉴定和验收
本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吸收与创新工作
第六条企业是吸收与创新的主体,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市场需求,自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自主确定吸收与创新的内容和方式
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吸收与创新基地,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技术装备或者吸收与创新的项目
职工应当遵守企业依法建立的技术保密制度
第七条本市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联合开发,或者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
参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各方,应当签订合同,约定有关技术权益的归属以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页共5页第八条企业可以按照指导目录以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将本企业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
市经委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审,在每年第一季度确定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并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