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拖轮进行海上救助应遵循的规则港口拖轮是所在港口及其附近海区当然的海上救助力量,有着航程短,救助及时,救人、救物、灭火等多种功能
我港拖轮在开港、开放10年的日子里,曾经多次参加过海上救助活动,或者在海上搜救部门的安排下进行预救助准备
海上救助作为一项特定环境下的法律行为或行动,必须遵循海上救助过程的各个环节,以便于达到最佳的救助效果
因此,港口拖轮在救助活动中应遵循以下几个规则:1构成救肋活动的要件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或其它财产以及海上人命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助
构成海上救助的要件,又称为构成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条件,其要件是:(1)被救助物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救助标的:(2)被救助物必须处于真实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危险之中;(3)救助服务的提供和接受必须是自愿的;(4)除对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外,救助外,救助须有效果
前3个要件是海上救助活动必不可少的前提要件,缺一不可
第四个要件,是海上救助活动应该取得的结果
第四个要件中无效果的例外,主要是考虑到海难对海洋环境构成的污染威胁,这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的法律规定
只有具备以上4个要件,救助方才能有权对被救助方请求救助款贡和主张其它相关的留署权、船舶优先权等权利
2法律所承认的救助标的海上救助作为一项特定的法律行为,被救助物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救助标的
法定的救助标的是指遇险的船舶和其它财产,这些救助标的又有其特定的含义,被救助的“船舶”是指除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和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之外的海船和海上移动装置及属具
从事救助活动的“船舶”指的是任何性质的船舶
“财产”是指非永久性地非有意地依附于岩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这里有“风险的运费”是指承运人尚未收到的运费,也就是救助开始时承运人尚未收到的运费,在装货港预付的运费一般不是有风险的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