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建房,集约使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2001年XX市政府第5号令)、《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实践科学发展观示范点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村庄,是指行政村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建房,是指农民住宅及其配套用房的建设
第三条新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固化历史、规范新建、一户一宅、逐步改造”的原则,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章新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第四条按照“城乡统筹、积极稳妥、集中居住、集约用地、-1第八条各镇(街)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若干个人口较多、区位中心、基础较好和交通便利的行政村,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卫星型”中心村,通过道路交通辐射和服务其它行政村
第九条规划保留的行政村,以新增分户人口预测为依据,统一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逐步按规划实施新增住宅建设,形成以行政村为基础、集中居住的农民社区
第十条存在自然灾害隐患、不具备居住条件、规模过小且交通不便的村庄,依照村庄布局规划,逐步向中心村、行政村第1页共7页搬迁集中,对暂不具备集中条件的自然村,以环境整治为主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xx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