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制度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船舶承运的境内旅客和内贸货物征收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客货运附加费)
第三条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船舶是指:(一)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含集团)的船舶;(二)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从事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船舶;(三)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资、合作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船舶;(四)其他经交通部批准征收客货运附加费的运输船舶
第四条客货运附加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购买客票的旅客(或其代理人)和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负责承运旅客或货物的航运企业及为航运企业办理运费结算业务的港口经交通部批准后为客货运附加费代征单位
其他为航运企业办理运费结算业务的单位为代收单位,代收单位由航运企业委托
代征单位应经常检查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
第六条客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一)客运附加费(包括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按客票票价(或行李包裹运费)的百分之九在出售客票(或在办理行李包裹托运手续)时计征
(二)货运附加费(包括客货班轮承运的货物)按每计费吨公里五厘在核收货物运费时一并计征
沿海运输按每吨海里换算1
852吨公里计算
(三)集装箱货运附加费按标记的集装箱载重吨每吨公里五厘在核收货物运费时计征
空箱不计征货运附加费
(四)每张运单货运附加费的起码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第1页共4页足0
10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
第七条联运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货运附加费(一)铁水联运货物,由到达港向收货人征收;(二)铁水水联运货物,到达港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到达港向收货人征收;到达港不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航运企业负责征收;(三)水铁联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