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