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论票据无因性之理论基础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承兑票据票据的无因性已经成为众所公认的一条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然而,具体论来,我们对这一原则的了解似乎又极其有限
这一原则从何而来
其发展轨迹为何
其背后有何价值判断
或许我们脚底下的大陆并不想我们想象中那般坚实,尤其是涉及到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
而一个法律制度,假如离开其背后的价值选择,仅凭一些冷冰冰的法条是无法获得人们的信仰的,更无法实现它所欲实现的目标
本文即试图通过对此原则的解析,找出其背后的价值选择
具体思路如下:(1)、何所谓票据的无因性
(2)、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看无因性理论的价值趋向(3)、从票据和票据法的历史发展看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行为和票据无因性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并不能代表无因性原则的全部,在德文中,我们所理解的“无因性”被称为“抽象性”,在对这一原则的讨论上,多在物权行为方面展开,而较少涉及其他方面
但是,无因性原则是德国民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适用不仅仅限于物权行为,在一个更广阔的领域里也有其用武之地——例如债权转让及本文所要涉及的票据行为之无因性[2]
由于无因性原则多在物权行为领域论述,因此本文在论述无因性原则时,难免以其为准
无因性原则包括内在的无因性和外在的无因性两个方面
在物权行为无因性领域,外在底无因性是指处分行为的效力不以该行为以外存在的负担行为的效力为前提;内在的无因性,或称内在的无因性,是指处分行为本身在内容上也是无目的的[3]
这就是说,处分行为的当事人无需就给予财产行为的目的达成一致
一般认为,票据行为之无因性,系外在之无因性;大多数之票据行为,为不要因行为,但是为担保票据债务之履行所为之附属的票据行为为其例外
“盖票据保证者,乃为担保票据债务之履行所为之附属的票据行为,其担保目的,已经第1页共7页成为行为典型之内容,故类似于债务担保契约,非无色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