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与消防合作意义和方法消防部门是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手段,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总体规划消防布局,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并在火灾发生后调动消防部队和器材装备,迅速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的社会救助性部门
保险企业是利用国家赋予的经济手段,对投保企业和单位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当其发生灾害时,对投保标的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的社会保障性企业
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从社会消防意识,到城镇消防基础建设,再到消防器材装备,均不能满足社会消防事业的需要
同时消防工作也未能与社会保险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本文通过对消防与保险合作的必要性的阐述,以期找到青海消防在经费紧张、器材装备落后的基础上,与保险合作解决经费、发展等方面的方法
一、保险和消防的历史、现状保险最初形成产生于公元前19世纪的巴比伦王国
其形式是为救济火灾造成的社会损失而令僧侣、官员向社会征收税款的一种社会统筹形式
到了17世纪中叶,火灾保险组建发展起来,1666年伦敦大火后出现了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1681年该商行改组为合资经营的火灾保险公司
18世纪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技术的革新和及其普及,客观上增加了对火灾保险的需求
从而火灾保险的内容、形势有了更多的发展
现代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
换言之,商业保险的原理,就是将少数人不幸的意外损失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失与无形,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定
据统计,全国保费年收入1980年的64亿元到20xx年入3053亿元,人均保费(保险密度)237
6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
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从2000年的3373
9亿元,仅两年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