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矿山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2、带班次数。矿长、生产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安全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8次。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4、带班人员实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5、每月30日前由矿办公室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二、带班人员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冒险作业。4、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第1页共21页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班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立即撤离人员、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领导汇报。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三、考核及相关规定1、由XX县区领导班子及公司安全督察部对各井带班情况进行考核。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5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1000元/次。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100元/次。第二篇:非煤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一、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和职工同上同下,要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当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领导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二、建立健全“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考评制度、矿井负责人当月下井带班计划表和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公示栏。三、矿井负责人当月下井带班计划表由矿山生产部门根据工作情况每月进行调整,并在月初上墙公示。四、下井带班作业种类包括采掘工作面、辅助运输线路、第2页共21页主运输线路、主提升、通风排水及其它零星工程。带班人员根据各自岗位和分工职责以及重点进行带班。当井下遇到巷道贯通、初采、末采、采掘工作面通过老空区、小窑巷道、处理火区、探放水、边远地点、过地质构造区、检修工程、反风、烧焊、密闭采空区、放炮、突发事故等重点工程和特殊时期时,带班下井人员要到重点现场检查、把关、指导。五、带班下井人员范围。矿级领导、副总工程师和矿长助理;生产技术室、安监科、调度室、地测科、机电科等科室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六、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规定。正矿级领导带班次数不少于5个/月,副矿级领导带班次数不少于6个/月,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带班次数不少于7个/月,各单位行政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