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事业保卫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第三条,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为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而进行和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
第七条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保卫任务第九条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开展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二)防范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破坏活动,依据公安机关侦破反革命案件和重大案件;追标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三)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亻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四)保护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及其人身安全;政治第1页共7页权利、缓刑、假释、监处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帮教;(六)发挥治安保卫组织的作用,确保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开展联防,维护单位内部及周围的治安秩序;(七)及时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八)完成上级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十条单位应根据保卫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