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召开代表大会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成立大会筹备组,做好大会各项准备工作;(二)召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以下事项:1、提出会议议程建议草案;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变动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布;3、审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4、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5、提出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6、提出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建议名单;7、提出会议副秘书长建议名单;8、提出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建议名单;9、提出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建议名单;10、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11、其他有关事项
(三)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1页共11页第四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天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组织代表进行会前视察、调查和初审各项报告,为会议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好准备
临时举行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五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向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并于会议举行的十五天前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