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完善摘要
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有限调解的原则,为在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能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
但在适用范围、程序问题上法律规定不完善或尚不明确,本文通过对当前行政诉讼调解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适当扩大调解的范围、程序构建等建议,以期对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程序一、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的现状根据司法裁判网显示,2013年4月至2014年,广西南宁中院共审结一审房屋征拆行政案件129件,其中成功协调撤诉84件,协调撤诉率高达65
12%,可以看出撤诉率也相对较高
这说明调解已成为司法实践的需求,在行政诉讼中是必不可少的,与学术界也达成了共识
二、行政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一)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目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只有对三类案件可以调解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就拿群体性纠纷案件来说,这类案件具有情况复杂,涉及人数之多之广,关系着不同人群的不同利益,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的甚至存在几十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果用统一的标准去裁判可能显失公平,因此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就显得相当重要
(二)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缺失
诉前调解在民事诉讼领域运用较为广泛,后来逐渐运用到了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
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用一章的篇幅规定了“调解”如何进行
那么在行政诉讼领域,谁来启动调解,什么时候调解,调解人员的选任、如何调解等程序问题是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没有做到有法可依
三、行政诉讼调解完善的建议(一)适当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
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文章上述已提到这类案件具有情况复杂,涉及人数之多之广的特点,关系着不同人群的第1页共3页不同利益,有的甚至存在几十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诸如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带